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往往应用于罪犯
犯罪性质相对较轻且对社会侵害程度无明显威胁的情形之下。
此外,当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之后,若发现主要
犯罪行为已基本查明,且很可能面临处以
徒刑及以上的
刑罚处罚,即使采用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等诸多手段仍难以有效阻止社会潜在风险,且存在
逮捕之必要性之时,国家则必须颁发
逮捕令正式决定逮捕。
因此,一旦发出了逮捕令,便意味着
当事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进一步增大,已不适宜再进行取保候审。
所谓“
批准逮捕”,即是指由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提出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执行侦查过程中一旦确定必需逮捕犯罪嫌疑人,理应制作一份详细完备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与本案有关的
证据材料一并呈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核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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