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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追加新的被告

时间:2024.06.28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1098人
律师解析:
在审判程序的第一阶段,人民法院得以原告的许可为前提,自行决定是否追加或更改被告。
如果在原告提出的诉讼中存在被忽视的被告,那么在得到原告的同意之后,人民法院有权依照职权将其追加为准告。
然而,若原告明确表示不希望追加某个特定的被告,则法院不得强行追加。
不过,倘若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列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该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相关法规,该行政机关有权申请作为诉讼程序中的第三方参与进来,或者也可由人民法院直接为其安排进入第三方角色。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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