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若夫或妻中的某一方在缔
结婚姻之前即购买了房产,并且已经全额支付了所有房款,那么这套房产便应被视为其个人
婚前财产。
在
离婚后,另一方是没有权利要求对其进行分割处置的。
(二)如果婚后的夫或妻中的某一方是用他们的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产,那么无论购买时间为何,这都应该被视为是该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在离婚之时,对方也不能就此提出分割申请。
(三)倘若由一方在婚前租赁租赁了房产,并在婚后用他们的共有资产购置了新的租屋,那么
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注的房产主人才会被确认为是婚姻期间的共同资产所有者。
(四)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共同使用他们的
共有财产购置房产时,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购买,根据法律规定,都应该被确认为夫妻之间的
共同财产。
若是在离婚的时候,一般都会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来处理这些财产。
(五)在某些情形下,比如说婚礼前由某一方单独就房屋
按揭贷款进行了偿还,而在婚后则是由双方共同偿还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这套房产仍然属于借款方的
个人财产。
然而,在婚后的还款以及相应的房屋价值增值部分,都需要由借款方向另外一方进行相应比例的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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