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房产分割方案主要依据房产的具体状况来作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在一方
结婚前就独立完成建造并婚后共
同居住使用的情况。
如果双方并未就
房产归属问题做出明确约定,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则被判定为
婚前财产,应该归属为婚前独立建造房产的那一方。
然而,如果因婚前建造房产所引发的
债务是用
婚后共同财产还清的,那么获得房产的那一方便需要按照偿还的债务总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其次是当父母在
农村宅基地上为其子女建造房屋以便他们在结婚后入住使用的情况。
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申报建设以及在婚前建造完成的,那么通常将被视为对子女个人的
赠予,子女的配偶便没有权利对其进行分割;
至于在婚后建造的房屋,由于其常被看作是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予,所以这类房产便被认定为子女的
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假如房屋是由父母在子女结婚前独立建造并且用于子女和其他
家庭成员生活的,在法律上,只有在父母明确表示房屋将归子女及其伴侣共同拥有或者认可子女及其伴侣在其中享有一定的
产权份额的前提下,子女的配偶才能有权分享房产。
换言之,若男女双方婚后与家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而从未单独划分过家庭财产,那么即使在婚前已经存在的家庭共有的房产或原本属于一方父母的房产没有明确指定为夫妻两人共同所有,这些房产仍然无法成为夫妻之间的
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处理。
另外,须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的,所以能分割的范围仅限于该整个家庭合力建造并共同居住的房产。
在面临
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应先将所有家庭共同居住的房屋从整体中分割出属于夫妻之间的分配份额,然后再对属于
夫妻财产的部分进行进一步细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房产分割只能针对房屋本身的价值,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整个村子的集体,这部分是不可分离出来进行分割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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