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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原因有哪些,法律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027人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当夫妻关系出现破裂时,任何一方有权选择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径直向当地人民法提出离婚诉讼申请。
在具体处理离婚事件过程中,人民法院需对当事人感情状况进行慎重评估。
若感情确实分离,无法挽回,调解工作将失去其实质性意义,此时应获准予离婚
以下几种情况,包括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感情纠纷导致分居两年以上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夫妻感情破裂,均属于调解失效,应得到法院批准离婚
在其中一方被宣告失踪,而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也应一并给予批准。
若经人民法院判定不予离婚后,双方持续保持分居状态,期间长达一年,并且最初申请人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则应予以批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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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舒露律师

北京腾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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