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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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个统称,包括放火、决水、爆炸等具体罪名。这些罪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出现未遂形态。 如果有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比如着手放火,但是由于某些外部原因没有达到目的,那么他就构成犯罪未遂。比如想在公共场所放火,但没成功,也没造成实际损害,这就是放火罪未遂。 总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得逞,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人没有犯罪意图或行为,只是因为客观原因没有实现犯罪目的。

非法携带危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自然人,如炸药、雷管或非军用子弹,可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恶劣者面临更重刑罚。犯罪者故意将危险品带入人群密集区或公共交通,严重威胁公众安全。此为故意犯罪,性质明确。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它包括很多罪名,要根据构成的罪名确定刑罚,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的标准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过失以危险方式危及公共安全罪,指非传统失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手段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规定,尽管危害公共安全的未遂犯罪可参照既遂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关键在于理解犯罪未遂。它指犯罪者在行动中因意外因素未能完全实现预想结果。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未遂犯施以较既遂犯罪轻微的惩罚,并可能酌情减刑,体现法度中的宽严相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