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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4.08.1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135人
律师解析:
我们所提及的采用格式条款的合法合同被尊称为“格式合同”,有时也会被简称为“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以及“制式合同”等多种称呼。
这是因为这类合同存在着一种特性,即双方任何一方都必须接受且不能修改对方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
换句话说,只有选择“全盘接受”或“绝对反对”这些合同条款才是合法有效的选择。
回到格式条款本身来看,它正是由某一方事先设定并设计好的合同条款,但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并未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讨论协商。
如此一来,格式条款的目的便是为了方便各方重复使用这份条款,无需每次签订合同时再进行繁琐的议价过程。
当采用格式条款签署合同时,负有提供格式条款责任的一方必须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奠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基础,并且应该运用合理的方法提示对方注意到那些涉及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等重要事宜的条款。
如果对方有所求,那么补充说明这些相关细则也是应有之义。
如果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能尽到提醒或解释的责任,导致对方没有留意或理解到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款的话,那对方便有权主张这些条款不应被视为合同的基本内容。
倘若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了冲突或争议,那么通常的通用解读将作为最终解释。
但如若发现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解读,则应优先考虑那些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利的解释。
最后,如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存在差异,那么应用非格式条款来替代格式条款将更为恰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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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印明律师

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赵印明,党员,意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商务部主任。2017年毕业于玉溪师范学院,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证。专业从事企业及商务法律服务,擅长商事活动规范及事后纠纷处理。秉持“与法律站在一起是强大的,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是自由”的理念,为企业商事活动保驾护航。联系电话:18869513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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