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提及的采用格式条款的合法合同被尊称为“格式合同”,有时也会被简称为“标
准合同”、“定型化合同”以及“制式合同”等多种称呼。
这是因为这类合同存在着一种特性,即双方任何一方都必须接受且不能修改对方预先拟定好的
合同条款。
换句话说,只有选择“全盘接受”或“绝对反对”这些合同条款才是合法有效的选择。
回到格式条款本身来看,它正是由某一方事先设定并设计好的合同条款,但在实际
签订合同时并未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讨论协商。
如此一来,格式条款的目的便是为了方便各方重复使用这份条款,无需每次签订合同时再进行繁琐的议价过程。
当采用格式条款
签署合同时,负有提供格式条款责任的一方必须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奠定双方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基础,并且应该运用合理的方法提示对方注意到那些涉及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等重要事宜的条款。
如果对方有所求,那么补充说明这些相关细则也是应有之义。
如果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能尽到提醒或解释的责任,导致对方没有留意或理解到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款的话,那对方便有权主张这些条款不应被视为合同的基本内容。
倘若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了冲突或争议,那么通常的通用解读将作为最终解释。
但如若发现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解读,则应优先考虑那些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利的解释。
最后,如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存在差异,那么应用非格式条款来替代格式条款将更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