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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婚前财产分配有哪些规则

时间:2024.09.0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206人
律师解析:
对于夫妻间的婚前财产问题,其并不被视为共同财产范畴内,故在离婚手续办理过程中不可进行平均分配,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婚姻之前所持有的财产,如配偶在离婚时并不享有分割的权利。
婚前财产特指结婚前由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例如汽车、房产等,也包括无形资产,例如储蓄存款、股票投资等。
只要这些财产是符合法律规范,通过合法途径所得的,那么它们依法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以下类型的财产将被认定为夫妻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婚姻前期由任何一方拥有的财产;
(2)因受到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生前立下的遗嘱或生前签订的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作为单独拥有的财产;
(4)仅供某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
以及(5)其他应性指定给某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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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胜才律师

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

曹胜才律师,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一个可以立即解决实际问题的律师,拒绝花拳绣腿。如果您想找一个什么案件都接的律师,抱歉,我们不是。我们只接离婚案件,专打离婚官司。拒绝样样通,样样松。我们深知,专注才能专业,专业才能卓越,只有专家型的律师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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