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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时间:2024.06.27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1233人
律师解析:
首先,关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法律对此规定得非常明确: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须对其自身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证明责任(亦可称为“举证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表述则为“举证证明责任”),即在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况时,由其中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上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依照被害人等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检察机关的提请,将因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部分纳入到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活动。
无论是在刑事诉讼全程的哪个阶段,均可发起附带民事诉讼。
若刑事案件早已审结完毕,那么应当单独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处理。
然而,通常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与刑事案件一并进行审判,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避免刑事案件审判出现过于严重的延误,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之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继续参见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确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1、自然界的运行规律以及经科学验证的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且无需特意证明的事实;
3、根据现行法律规范予以推定的事实;
4、根据现有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导得出的另一事实;
5、已经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法律效力判决定的事实;
6、曾经被仲裁机构作出的有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经过有效公证文书证实的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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