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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24.06.27 标签: 诉讼仲裁 受理范围 阅读:1257人
律师解析:
我们通常将"物证"定义为任何能够明确证实案件实际情况的实物遗留痕迹,它们的特性在于利用物品的外观形态、特质性能及其所在的地理环境,从而揭示出某些特定的案件事实真相。
我们常说的物证包括了以下八种类型:
首先,"书证",这是通过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并以此来表达与案件事实相关人物的思维状态或行动过程的书面材料。
其次,"物证",它主要依靠物品、痕迹等实实在在的物质体态的外形、状态、质地、尺寸等元素来确认真正的案件事实的佐证。
接下来,我们有视听资料,它是通过诸如录音、录像、扫描等先进科技手段,把语言、画面以及各类数据转化成各种可记录于载体上的物理信号,形成最终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
然后,我们谈到的是"证人证言",这是直接或间接地理解案件状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发表出来的用以证实案件事实的公开表述。
再者,就是"当事人陈述",这是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代表人民法院的官员做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清晰陈述以及确认。
再来看到的是"鉴定结论",这指的是拥有专业技能特长的鉴定人为证实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而使用专有的仪器、设备得出的技术性判断结果。
最后,我们要提到的两个物证类别是"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庭成员对行政案件中有关的场景或者物品进行观测、检测、测算、绘图、拍照等操作后所得的详细记录。
另外,还有被称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一种物证,这是存储在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中的能证明案件事件的音频、动态影像以及图像信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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