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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具体包括哪些

时间:2024.09.18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923人
律师解析:
商标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是未经过商标权所有者的授权,在与之所拥有的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或服务中使用同样的商标
其次,是在同一种类别的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商标,或是在近似类型的商品中使用相同或相近似于注册商标的标记,这种情况极易产生混淆和误导;
此外,还包括销售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非法制作及买卖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未经商标所有者许可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以及在投放市场前再次销售已经换过商标的商品等行为;
同时,有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支持和协助也是不被允许的;
最后,无论何种方式,只要能够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实质性伤害都算作是商标侵权行为。
请各位务必牢记这些要素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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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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