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于
管制、
拘役或可独立执行
附加刑处罚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包括那些可能会因犯有
有期徒刑之上
刑罚、但若采用取保候审无碍且不致于引发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期
徒刑无疑是属于有期徒刑之上的重型刑罚,然而,在考虑是否能够对其进行取保候审时,我们必须要深入探讨其是否会产生社会危害性。倘若
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所有必要条件,例如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等,并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出现,那么他们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针对无期徒刑的案件来说,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可能并不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因为无期徒刑的严厉性决定了它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一般情况下都不会选择适用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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