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第七十六条明文规定,当
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身伤亡以及
财产损失发生时,应由保险公司在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然而,此款律令却并未就
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可获支持做出明确阐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于此类情形作出如下指引:因遭受他人身权侵害,自然人或者其
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予以受理。综合以上法律条文,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未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事宜,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若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人身伤亡构成对人身权的侵犯,则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依法提
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从理论层面来看,在涉及交通
肇事罪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可能获得支持的,但最终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视具体案件情况及法院的裁决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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