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
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与其投保申报之年龄不符且该差异导致其无法满足合同中所规定的年龄限制要求,保险公司则可依据合同细则予以解除相关联的
保险合同,并按照相应的条款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其次,倘若由于被保险人年龄申报不准确导致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低于应缴之保费金额,保险公司则享有修正此错误并要求投保人进行差额缴费或在支付保险金的过程中依照实际支付保费与应付保费间的比率折算支付。
最后,若被保险人年龄的填写超过了投保人所应缴纳保费的范畴,那么,保险公司理应对多收取的保险费予以及时退还。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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