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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配

时间:2024.09.0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852人
律师解析:
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购置之房屋在夫妻财产分割过程中的归属问题,传统上遵循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此类情况中,父母为子女支付购房款项的行为应首先依照当事方的约定进行处理;
倘若缺乏明晰具体的约定或者订立的约定不够明确清晰,则可以被理解为父母完全将这份赠与视为最终赠予自己子女一人的财产。
进一步而言,若无任何明确证据证明该份赠予具有赠予夫妻双方的意愿,那么这些资产就应当被判定为只属于赠与人子女个人的财产。
如若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决定将上述资产共同拥有,那么这些财产在离婚分割时便属于夫妻共有,在处置分配时便需要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均等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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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秀律师

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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