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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否以取得财物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300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指出了,在构成抢劫罪方面,获得财物并非是必要的要素。这一条款明确地阐明,任何通过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来强行夺取他人财产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构成抢劫罪。因此,即便犯罪嫌疑人并未真正成功获取到财物,但只要他的行为满足了抢劫罪的所有构成要件,例如实施了暴力行为、进行了威胁恐吓或者采取了其他非法手段企图进行抢劫,那么就可以判定其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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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劫他人未得任何财物依然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由犯罪分子的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的内容与特点所决定,其犯罪客体表现为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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