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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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开设赌场罪的具体行为主要囊括了如下几个部分:首先,搭建及运营具备此类功能的赌场场所。其次,诸如运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将赌博相关影像以及数据进行传输,从而得以组织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条件及法律责任探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设赌场活动被视为非法和犯罪行为。关于开设赌场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具体而言是指组织三名或更多参与者进行赌博活动,且在该过程中获得的抽头收益达到人民币五千元或以上。若满足上述条件,即可被判定为开设赌场罪。此种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是故意为之,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开设赌场获取经济利益。

何种行为方构成开设赌场之犯罪判定涉及开设赌场犯罪的行为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实施开办和经营赌场的行为;第二,借助诸如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渠道来传输赌博视频与相关数据,以此形成赌博活动,同时具备以下四种情节之一者则认定构成此罪行:首先,搭建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行为;其次,建立赌博网站并将其提供给他人以组织赌博的行为;再次,作为赌博网站代理人并接受投注的行为;最后,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的罚款金额,不是按天算的,而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的。一般来说,法院会考虑犯罪人的违法所得、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大小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实际操作中,罚款金额没有固定标准。

开设赌场罪的行为人若未按时缴纳罚金,法庭会调查其财产情况。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庭会依法强制执行;若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庭会暂时中止执行,待有能力时再启动。但行为人仍需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不能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