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关于侵占罪与无因管理之间的案例处理过程中,若管理者所获取的财产理应归还委托方,则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管理者首先需用所获财产支付因管理事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及管理者应得的酬劳。若尚有余款,则该余款应归属委托方所有;反之,若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及酬劳,则委托方须
承担连带责任。若受益者已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所获得的利益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受损方有权要求受益者返还其所获利益并依法
赔偿损失。在判决执行阶段,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例如管理者所获财产的价值、管理事务所产生的费用、管理者应得的酬劳以及受益者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所获利益缺乏法律依据等因素,来决定如何分配和返还财产。若管理者有合法理由获取财产,则可依照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保留相应部分。若管理者无正当理由获取财产,则根据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受益者应予以返还并赔偿损失。执行期间,法院将依据
判决书及相关法律
法规,对财产的返还及
赔偿责任进行执行。若管理者或受益者未能履行判决义务,法院有权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手段,以确保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先用于清偿因管理事务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管理人应当取得的报酬;有剩余的,归委托人所有;不足清偿的,委托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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