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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和诈骗罪的主体是什么人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208人
律师解析:
作为敲诈勒索罪及诈骗罪的主体,必须为自然人,也就是任何能够负起刑事责任的个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法规,不论是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还是进行诈骗活动,均需要行为人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具体表现为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同时还需拥有对自身行为进行辨识与控制的能力。若某位人士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由于精神疾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辨别或控制自身行为,则该人士将无法成为上述两项罪名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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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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