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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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认定过程中,需关注两个关键要素:首先,行为人必须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而这一意图的体现形式往往是试图借助某种威胁或者恐吓的手法来攫取本不属于自身的权益;其次,行为人需深谙自身采用的威胁或恐吓策略将引发被害人的恐惧情绪,进而迫使其不得不交出财物。此类犯罪行为通常是出于故意为之,且常常伴随着对受害者意志的强制性影响。

在敲诈勒索罪这一罪名中,其所针对的犯罪客体主要涵盖以下两个层面:首先,该罪行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次,也危害到了公民的人身权益以及财产安全。罪犯往往会采取威逼、恐吓等手法,强迫受害者拱手相让其财务或者被迫接受某些财产性的利益损失,从而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与此同时,这类犯罪行为还可能对受害者的精神安全感及人身自由构成严重威胁,进而侵犯到他们的人身权益。

敲诈勒索罪的首要分子通常被定义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到的具有组织、策划、指挥性质的核心角色。在对首要分子进行判定时,我们需要着重关注其对于整个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是否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这其中可能涉及到的方面包括但不仅限于提出犯罪意图、制定详细的犯罪计划、指挥具体的犯罪行动或者是分配犯罪所得等环节。除此之外,首要分子是否能够对其他共同犯罪人形成有效的控制和领导地位,同样也是我们进行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

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实施者应为自然个体,也就是说年龄已达到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七十四条之明文规定,任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威胁或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均有可能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单位亦可作为本罪的实施主体,此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构成立案认定敲诈勒索犯罪须满足以下四项必要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实际采取胁迫、恐吓或要挟等手段,进而强迫受害者交出财物。其次,此类犯罪行为必须已经侵害了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甚至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伤害。第三,作为犯罪主体的行为人必须已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