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明文规定,在实践中,对取保候审措施的执行次数并无严格的限制。此款所规定的是允许实施取保候审的特定情况,然而并未对取保候审执行的次数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只要确实符合实施取保候审的各项基本条件,并且不违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便有权多次提出申请,以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据此,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次数实际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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