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邓海铭律师,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秉持法于心、行以诚的执业理念。自执业以来被人大聘请为案件评审专家、人民警务监督员。在执业的过程中勤勉敬业,热心服务,扎扎实实地做事,尽职尽责地办案,办理过多起刑事不起诉成功案例。擅长民商事合同、刑事辩护等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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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包括: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总之,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机关在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为了应对紧急或重大嫌疑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符合预备犯罪、正在实行犯罪、犯罪后被即时发觉、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这种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犯罪嫌疑人不会逃跑、销毁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刑事拘留适用于七种情形:1.预备、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2.被害人或目击者指认为罪犯;3.发现与犯罪相关的证据于嫌疑人生活环境;4.嫌疑人企图逃避制裁;5.有销毁证据或串供风险;6.身份不明或无法提供真实信息;7.涉嫌重大犯罪如流窜、多次或团伙作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刑事拘留适用于七种情形:1.预备、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2.被害人或目击者指认为罪犯;3.发现与犯罪相关的证据于嫌疑人生活环境;4.嫌疑人企图逃避制裁;5.有销毁证据或串供风险;6.身份不明或无法提供真实信息;7.涉嫌重大犯罪如流窜、多次或团伙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