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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部分的范围包括哪些

时间:2024.09.18 标签: 征地拆迁 政府信息公开 阅读:848人
律师解析:
在特定的小区环境中,以下几项应当被视为全体业主所共享之物:
其一为整个建筑区域范围之内的道路,但这并不包括城镇公共交通道路;
其二为该建筑区域内的绿化地带,然而,仅限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是明确标示属于个人拥有的部分之外的;
其三是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各类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
其四则是物业服务使用房间或办公室;
第五则是占用了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道路或其他公共领域用于车辆停泊与安全的车位;
最后一点是指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以及外墙、屋顶等基本构造部位,包含通道、楼梯、大厅等公共通行空间,以及诸如消防、公共照明之类的附属设施与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构件。
此外,尚存在其他尚未被确定为业主专属部分,同时亦不属于市政公用部门或其他法定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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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郭昊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全国征地拆迁等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昊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昊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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