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未详细规定的特定条款,一位
当事人有权先签属相关协议,然后在这份已签署的合同中添加相关条款,这可能意味着双方此前已经就此达成共识,或者仅代表了某一方的个人意愿。
如果这些额外的
补充条款均由双方事前列明并达成一致意见,且真实地反映了各自的意图,那么即使一方先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也不应以此为由否定整个合同的有效性。
然而,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通常而言,当出现一方先在空白合同上签名,随后所添加的内容与最初讨论的有所不符时,常常伴随着一方隐瞒信息或欠缺诚信等问题。
在此种情况下,合同可以通过
司法程序进行撤销,撤销后该合同自始至终无
法律效力。
然而,以上建议主要是基于理论假设进行的分析。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遭遇此类情况,欲主张
合同无效,必须提供
证据来证实该合同实际上为一份未填充任何内容的空壳合同,且现有的合同内容并非自己当初的真实意思表达。
为交易便利起见,某些当事人在未填写完整的空白合同上签名盖章后直接交付他方,但这种做法却潜藏着严重的法律风险。
履行合同一方将带有大片空白区域的合同交给另一方时,应当被理解为对该合同其他条款的全权授权,这意味着另一方可以在这些空白区域自由填写相应的内容。
而合法签订的合同,无论形式如何,只要有文字记录,均享有法律保护。
众所周知,合同一经签署,无论是否进行详细阐述,除非有法定理由,否则不得轻易忽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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