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承包人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当发包方逾期未付工程款时,承包商可通过书面催付并在其拒绝后采取折价或拍卖工程自救。优先权实现需满足五条件:发包方暂停未到期付款、限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针对施工中工程、不需待工程竣工验收、无需登记。承包商在工程折价或拍卖中享有优先获取补偿的权利。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商的法定权益,可通过自主行使、友好协商、申诉或诉讼等方式维护。选择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和支持承包商权利,无论正式程序还是执行程序。

在建筑行业中,优先权期限为六个月。要主张和实现工程价款优先权,需满足以下条件:拥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工程需通过竣工验收;工程价款已确定且债务到期;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提出合理催告要求;优先受偿范围限于承包方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