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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经济纠纷,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080人
律师解析:
在当代社会中,未经过婚姻登记同居关系并非受到法律所保护,也无法产生如同合法夫妻间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段同居期间,由于双方共享着日常生活的诸多生活活动,因此可能会涉及到财产融通的问题,此时便应依据共有的法律原理进行处置。
此外,对于同居期间所产生的用于共同生产和生活所需的各种债权与债务,也可以按照共享的债权和债务来予以处理。
至于那些在恋爱阶段赠与对方的戒指、衣物、包袋以及现金等等礼品,它们的本质属性并不等同于彩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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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产生夫妻之间的婚姻权利义务。但同居期间双方因共同生活,发生财物混同的情况,适用共有关系。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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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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