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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46人
律师解析:
在先履行义务一方具备确凿证据足以证实另一方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具备该权利的方可以暂停履行其应尽职责:
首先是经营状况严重下滑,其次为转移财产或将资金抽离,以躲避债务
再次就是丧失了商业声誉;
最后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可能性。
如果各方都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判断是否应当暂停履行,那么他们需要自行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在暂停履行的过程中,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及时将此类情况通知到被调查对象。
若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措施,原有的履行协议应该如期恢复。
如果暂停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措施,则可以视为表示自身不再履行主要负债,暂停履行的一方便可解除原有的合同关系,同时向对方提出违约赔偿的要求和主张其从法律上据理力争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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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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