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民法中的
欺诈通常被定义为
行为人蓄意蒙骗他人,使得对方形成误解
误判,然后依此作出错误决策性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倘若由于一方采用了欺骗方式,致使另一方在根本不了解其真实意图的前提条件下做出
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受到欺瞒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要求撤销该行为。
具体来说,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
欺诈行为必须由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
当事人进行实施,并且需要使得相对人因受此欺骗行为影响而产生理解偏差,进而做出了不可挽回的决定;
其次,欺诈行为的构成无需受骗者在实际生活中遭受损失或者不良后果,仅仅只需受害者在受到欺骗之初就已经表达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愿,即可以判定欺诈行为的存在;
最后,鉴于欺诈行为具有
可撤销性,拥有
撤销权利的当然是真正受到伤害的受欺诈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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