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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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属于行为犯范畴,具有犯罪意识者是否已经掌握并实践了传授的犯罪技巧和方法,并不对该罪名的成立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关于既遂标准,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一旦实施了向他人传授犯罪技巧和方法的行为,便应当视为犯罪既遂。所谓“传授犯罪方法罪”,通常是指行为人为达到特定目的,以各种手段将犯罪技巧和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该罪名的判定需要满足两个重要条件:其一,罪犯必须实施了犯罪活动;其二,该犯罪活动必须达到法定标准,也就是造成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符合时,才能确定罪犯属于犯罪既遂。

我国刑法未设"集体传销活动罪",但实践中,强制性入会、按层级计酬、拉人头的商业行为,如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将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者最高可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恶劣者刑罚更重。

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因此,该罪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就属于传授犯罪方法罪。另外,不存在所谓的过失传授犯罪方法,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则不为罪的原则,过失传授犯罪方法不是犯罪。

本罪是行为犯,被传授者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既遂标准为:行为人一旦实施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认定为犯罪既遂。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