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时间:2024.09.18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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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商标争议与
商标异议之间存在如下四点显著差异:
第一,两者的实质内容截然不同。
商标争议实质上是针对
注册商标在先持有人提供的一种特殊保护机制;
而商标异议则主要涉及对初步审定并已公示的商标引发的社会异议。
第二,提起争议和异议的申请方身份各异。
商标争议的申请人需具备特定身份,即必然为前述注册商标的在先拥有者;
然而,商标异议的申请发起人则未做明确限定,既可由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组织、工商企业或个人,亦不仅限于前任的注册人。
第三,两种程序启动的时间节点有所出入。
商标争议通常在被争议的商标获得正式注册后,即相关部门颁发了
商标注册证书的五年
有效期内发起;
相比之下,商标异议流程则需要在该商标被初步予以审理并发布于《商标公报》期间(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7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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