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定,若
刑事诉讼被告人、犯嫌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罪行,亦或是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且采用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风险产生的,以及患有严重病症、无法料理日常生活,身怀六甲或正处于哺乳期婴儿的母亲且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至于引发社会危险性的,或者是受监禁期限已满,案件尚待处理且需采取得
取保候审的条件下,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依法可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在存在争议而未
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倘若
犯罪嫌疑人均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并且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法定要求,例如提供
担保人或缴纳
保证金等,他们便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若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的
取保候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则可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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