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检察院对于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首先,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其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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