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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斗殴致人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374人
律师解析:
在冲突事件中,并不存在所谓的正当防卫论题,原因在于,交战双方均未显露出自身具备防卫意识。
关于相互攻击的情况,交战双方都明了其故意施加殴打伤害对方面临的风险,并且在这个目的驱使之下,开展积极作为来损害对手的利益。
因此,对于这些事件的评断和处罚,应根据实际引发的后果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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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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