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当防卫与聚众斗殴罪问题的比较方法
正当防卫是指在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正处于持续且危险状态下的非法侵害之际,当事人所采取的必要防护措施以保障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受进一步侵害的法律行为。
然而,聚众斗殴罪则是指行为人纠集众多人员,形成具有帮派性质的团伙,相互之间实施群体性的攻击与对抗,干扰社会正常治安秩序的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正当防卫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而聚众斗殴恰恰属于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犯罪行为之一。
与此同时,正当防卫的实施必须遵循必要性、适时性以及适度性的原则,例如在面临严重暴力威胁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适当的反击。
然而,聚众斗殴的动机往往源于个人的好勇斗狠、报复心理等非法目的,他们会主动发起或者参与到斗殴事件中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二者之间的显著分歧在于:
1.危害来源的不同:
正当防卫的源起仅限于由人实施的非法侵犯行为;
然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则相对更广,除了人的非法侵权行为外,还包括了自然界的力量和动物的侵扰等因素;
2.行为针对对象的差异:
正防卫只能针对非法侵犯方本身进行实施,禁止伤害到未参与实施非法侵犯的第三者利益;
而紧急避险过程中所受损毁的仅为与风险毫无关联的第三者利益;
3.对行为条件的约束存在区别:
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在别无选择的情势下采取排除险患的唯一手段方可实施;
相较之下,正当防卫并无此类限制,即便在当时环境下存在其它方法可能避免损害,亦可行使正当防卫权;
4.对于损害程度阈值的设定各异:
正当防卫所导致的损失,即便等于或高于非法侵犯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失,皆可容忍;
而紧急避险所损及的合法权益,则须低于所要护卫的合法权益;
5.主体资格的准入限制不同:
正当防卫对防卫者通常无特别要求,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即可施行;
然而,紧急避险并不适用于在职业职责上或业务范围内有特定责任的人士,以免他们个人陷入风险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正当防卫与情敌互殴怎么判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其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定条件。当涉及到与情敌之间的相互斗殴事件时,一般情况下很难将其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这是因为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素:首先,存在真实存在且对方实施的非法威胁;其次,防卫行动必须发生于不法侵害行为持续进行之际;最后,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同时具备必要性和适当性。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这种相互争斗的双方往往均怀揣着伤害对手的主观意图,而并非单纯为了自我防护。因此,在未能有效区分双方意图的前提下,如果造成了轻伤及其以上级别的身体损害后果,很有可能会被视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对事例进行最终裁决时,司法机关将会全面评估双方的过失程度、损害结果以及被告是否有自首、立功等积极表现等诸多因素并加以综合考虑。若情节相对轻微者,亦有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总而言之,在这类相互斗殴事件中,将其判定为正当防卫的难度较大,涉案人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是合法防卫自身及他人免受持续非法侵害的行为。相反,聚众斗殴是组织多人攻击对抗,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正当防卫受法律支持,需遵循必要性、适时性、适度性;聚众斗殴则因个人私欲非法起衅,国家严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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