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威胁方式:
抢劫罪当面直接威胁,敲诈
勒索罪可当面,也能通过书信、电话间接威胁。
2.威胁内容:
抢劫罪以
暴力实施为威胁内容,敲诈勒索罪威胁内容更广,如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
3.威胁实现时间:
抢劫罪不满足要求,暴力当场实现;
敲诈勒索罪威胁多在将来实现。
4.取得财物时间:
抢劫罪当场取财,敲诈勒索罪可当场或事后。
实践中要综合判断,准确适用法律。
案情回顾:小朱在街头拦住小李,当面直接威胁小李交出钱财,称若不交出就当场对其实施暴力,小李因害怕当场交出了财物。而小胡通过书信威胁小静,称若小静不给他一笔钱,就会揭发小静的隐私,小静在收到书信后的几天后,因担心隐私被揭发,将钱交给了小胡。对于小朱和小胡的行为定性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当面直接发出威胁,威胁内容是以实施暴力为内容,若小李不满足要求,暴力威胁会当场实现,且当场取得财物,其行为符合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小胡通过书信间接发出威胁,威胁内容是揭发隐私,威胁一般是在将来某个时间实现,取得财物时间是事后,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
构成要件。实践中需综合考量各因素来准确判断行为构成何罪,确保法律适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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