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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定罪后还能否经营药店

时间:2025.02.17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350人
律师解析:
因涉嫌销售伪劣药物而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当事人,倘若再度涉足医药行业,将会面临严厉的禁令限制。
情节特别恶劣者将被永久禁止从业于医药领域。
对于制造与贩卖假药以及低质药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那些作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在未来十年内都将丧失参与药品生产和经商活动的资格。
对于那些生产假药、劣药的制造商所特制的原材料、包装材料以及生产设备,它们将被依法没收。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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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超律师

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

胡超律师,一位兼具深厚法学功底与跨领域专业知识的资深执业律师。凭借其独特的职业履历与复合型知识结构,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总能以多维视角洞察问题本质,精准制定卓有成效的解决方案。 胡律师的职业道路始于法院系统,这段宝贵的经历使其对司法审判的核心理念与流程有着极为深刻的理解,能够精准预判案件走向,有效提升诉讼策略的针对性与实操性。在专注律师执业后,他并未止步于法律领域,而是通过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及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证书,构建了“法律+财务+人力”的复合知识体系。这使得他在处理涉及公司股权架构、商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以及财务税务合规等复杂事务时,能够游刃有余,为企业客户提供超越纯粹法律范畴的综合风险防控建议。 作为岳阳市辖属多地人民检察院的值班律师,胡超律师长期坚守在法律援助的第一线,为大量当事人提供了及时、专业的法律帮助,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公正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项工作不仅体现了其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也磨砺了他高效沟通、快速把握案件核心的能力,使其在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领域积累了独到的实践经验。 胡超律师始终秉承“专业、尽责、共赢”的执业理念,致力于成为客户最可信赖的法律同行者。他坚信,卓越的法律服务在于深刻理解客户需求,并以专业智慧和务实行动,为客户实现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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