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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是否必须约定质量保证金

时间:2024.09.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997人
律师解析:
承揽合同中,并未绝对强制要求主体双方需要设定质量保证金这一款项,具体事项应根据各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共识来予以明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承揽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是基调指定对参与方的姓名或者公司团体的名称以及他们的居住地点进行明确指示;
然后是设定合同的核心要素,针对合同的标的物、商品的数目、品质要求及商品的合理价格或费用包含在内;
此外还需设定合同执行的时间期限、执行地以及各参与方贡献的具体方式;
最后还需设定合同的违约审判条件、解决矛盾纠纷的策略规划与具体实施方案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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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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