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签定了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如A公司对B公司的产品有异议,A公司必须在货到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未按上述时间提出的,视为需方检验合格。”B公司将货运送到A公司,A公司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未经仔细核查货物,就收下了货物。在A公司实际使用时发现B公司提供的货物与约定的品牌不符,且质量不符合产品的行业标准。A企业能否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湖北 - 孝感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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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答疑法务

地区:湖北 - 孝感

您好,视情况而定。问题中,A公司仍然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A公司和B公司在合同中有关于检验期的约定,而A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但是由于B公司提供的货物“与约定的品牌不符,且质量不符合产品的行业标准”,由此可以推知,B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因此A公司不受约定的通知之间的限制。故A公司仍然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019-09-02 03:1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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