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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名誉权,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397人
律师解析:
遭遇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事务时,涉事主体应对受害者承当起实质性的民事责任,这其中主要涵盖了针对受害者财产与非财产损失赔偿义务。
而所谓的“非财产责任”,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事主体需立即终止对受害人利益造成的损害;
其次,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受害人声誉,消除其所遭受的负面影响以及公开赔礼道歉等措施。
在涉及新闻侵权名誉权这类案件中,适当运用“非财产责任”方式处理问题是非常普遍且合理的选择。
另外,若涉事媒体在发布报道过程中,确实给无辜个体带来了某种程度上的伤害,那么他们就必须立即停止所有相关侵权行为
倘若侵权行为已有发生并且未能得到及时制止,此时受害者有权向涉事方提出要求,要求其立刻停止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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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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