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
失信被执行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人
民法院应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删除失信信息:(一)该失信被执行人已充分履行并完成了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以及由人民法院已经全面执行完毕;
(二)
当事人双方就执行事宜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已全部履行完毕;
(三)由
申请执行人以
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删除失信信息的请求,经人民法院认真审查并同意其请求之后;
(四)在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之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
被执行人实施两次及以上的财产查询,未能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资源,并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也未能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财产线索;
(五)由于审判监督机制或
破产程序等原因,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终止执行;
(六)人民法院依法出具裁判文书,不支持执行此类行为;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此次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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