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凡投资于自身所实际操盘的私人
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可被视作符合资格的投资者。
然而,对尚未取得许可证的GP来说,由于他们并未被定义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所描述的“自行投资于自己所在基金的基金管理者”,亦未符合合适投资者身份的其他相关法律条款,故此,在这种情况下,未经许可证的GP需严格遵守1投资者条件,即将净资产维持在不低于人民帀10,000,000元水平上;
同时,对于认购和初次实收的有限合伙基金份额不能少于人民币1,000,000元。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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