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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如何区分罪与非罪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862人
律师解析:
合同诈骗罪,源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利用缔结及履约合同的过程来施行骗术,从而获取相对方当事人的财富,数额交大。
在辨识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时,其关键在于探究行为人缔结及恪守合同的真正意图;
而要有效辨认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区别,则需要关注被欺骗所得财物是否达到了特定金额。
除此之外,还需审慎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从实质上去看,合同诈骗罪属于广义上诈骗罪的一种具体体现形态,二者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
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理论原则,当诈骗手段以缔结及履约合同的方式实施,那么应以合同诈骗罪作为犯罪处罚
此外,如果单位以非法占有所图,并对贷款实施诈骗,也同样适用合同诈骗罪作为犯罪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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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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