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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国家证件罪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4.09.0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66人
律师解析:
对于您所询问的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最新的立案标准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如下信息: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罪属于行为犯的范畴,也即只要行为人展开了伪造、变造抑或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违法行为,则原则上都要被认定为犯罪,并应立即启动刑事立案程序进行追究责任
关于“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这一概念,它特指那些未经授权的非法制造、变化制造以及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以及印章行为。
本罪旨在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日常运转过程中的正常管理活动与公信力。
国家机关所制作的各种公文、使用的各类印章以及证件,均是他们在特定领域及方面执行管理措施时必不可少的重要凭证和工具。
因此,无论是任何形式的,诸如伪造、变造甚至是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以及印章等违法行为,都将严重地干扰到它们的正常管理活动,势必对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损害,进而对整个社会的管理秩序带来危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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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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