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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包括哪些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878人
律师解析:
在此,我们着重探讨和解释"交通肇事逃逸"这一词汇的含义。
它通常指在发生相关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驾驭或遗弃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
举:
1.当事故当事人明确知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他们选择驾驭或遗弃车辆以逃离事故现场;
2.在另一种情况下,倘若事故当事人自认无责,仍旧选择驾驭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的举动;
3.也存在这样的情况,虽然事故当事人将受伤的人送往了医院救治,但是并未立即报案,也未告知具体情况便自行离开医院;
4.此外,若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至医院就医后,却选择给予伤者及其亲属虚假的名字、地点或者联系方式便独自离开;
以及,5.在调查过程中,选择逃避甚至失踪的事故当事人;
6.最后,尽管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而且他们并不否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却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应当知道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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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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