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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时间:2024.08.28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277人
律师解析:
一般情况下,夫妻其中一方可自有的婚前房地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然应当被认定为其私有财产。
除非存在特殊协定,这类房屋并不会在婚姻缔结不久以后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无需对配偶的婚前私人产权房作出分配。
离婚之时,只能就那些在婚姻期间取得的、并且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当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签署了关于买卖不动产的相关契约,使用其个人净资产作为购房的首付,并且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来支付剩余所需资金。
然而,在婚姻关系生效后,他们是用夫妻共同盈余收入来偿还贷款的。
在此种情况下,若不动产被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义之下,那么在离婚之时,对于这份不动产,双方当事人必须相互协商如何进行划分。
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法院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将该不动产判给不动产登记的一方所有,同时未偿清的贷款将作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处理。
至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用于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与此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在离婚之际,不动产登记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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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淑芬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

洪淑芬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管理学和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劳动争议、金融纠纷、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等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主办的某知识产权案件获最高院胜诉判决。曾经或正在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有十余家,涵盖新三板挂牌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 洪淑芬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同时具备财务专业背景,思维敏捷,办案经验丰富,熟悉各种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洪淑芬律师办案认真、细致、勤勉,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当事人好评。对于律师而言,小案无小事,专注、细致、高效、勤勉是本人的服务宗旨和服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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