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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39人
律师解析:
如若股东藉由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之形式,将其所作之注资移转,应当被判定为抽逃出资之行径。
首先,在公司设立之后,倘若相关股东所实施的行为符合如下任何一种情形,并且对公司权益造成了损失,那么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且此等诉求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1)将出资资金流入公司账户进行验资,随后再将其擅自转移出去;
(2)通过伪造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将其注入公司的资金无故抽出;
(3)刻意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人为虚增盈利并将其分配给股东;
(4)借助关联交易这种手段将其投资资金从公司中悄然转出;
(5)其他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随意提取和转移注资的行为。
其次,根据相关法规,公司不得自行,也不能通过旗下的子公司来向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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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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