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面临
离婚的决断时刻,若房子还处于未
偿还贷款的状态,然而基于先前达成的离婚共识或是经由公正严谨的法院裁定而明确了需办理
房产过户手续时,倘若离婚双方能够共同动用
夫妻共有财产成功偿还剩余的贷款,那么便能在顺利完成贷款偿付之后着手办理物业
过户事宜。
如若双方未能成功筹集足够资金来偿清该笔
债务,在
离婚程序结束后获得房产所有权的那一方有权向服务于此家银行的贷款机构
递交申请,请求变更
借款人为其独自承担,如若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则可以签署附加协议或重新起草贷款合约,然后,离婚双方并在见证下与银行签订新的合同,利用此份新协议以及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来完成房产的过户程序。
在向负责
不动产登记事务的政府机构提出过户请求时,以下所列举的资料也是必须面呈的重要事项:
1.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和
离婚证书,或者是经过严格审理通过的法院的
判决书;
2.房产的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复印件;
3.双方各自的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4.按照不动产登记处的固定格式涵盖具体内容的不动产过户申请表。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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