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车辆在自驾过程中意外地撞上墙壁,但仅投保了强制性的交通安全保险(简称“交强险”),无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实际上,交强险仅仅是为了保障在涉及到第三方受害者的双方事故中的
经济赔偿责任而设立。
因此,如果要获得对于自身车辆损失的
赔偿,就必须考虑投保额外的汽车损害保险。
根据相关规定,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包含所有对第三方(即除本车及本车上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和财产)造成的损失,无论事故责任归属如何,均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畴。当事故
责任人负有责任时,三方
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为2000元人民币;三方
医疗费用的最高赔偿额为1万元人民币;三方死亡
伤残的最高赔偿额为11万元人民币。反之,若事故责任人
无责,则三方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为100元人民币;三方医疗费用的最高赔偿额为1000元人民币;三方死亡伤残的最高赔偿额为11000元人民币。
至于汽车损害保险,它主要是指
被保险人或者其授权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期间发生
保险事故,导致保险车辆受到损坏,保险公司将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赔偿。换言之,汽车损害保险就是针对车辆本身的损失所投的保险。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的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包括购买和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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