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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贪污者应如何称呼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21人
律师解析:
1.倘若贪污之数额显著庞大,实属构成犯罪之名例,这些涉及行政贪腐的人员我们称之为“贪污分子”或“贪污嫌犯”。
具体而言,所谓贪污罪乃是指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以及被国家机构、国有大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赋予代理、管理及经营国有财产职责者,在其职权范围内运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法获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2.我国《刑事法律》明文规定:
第三百八十二条,凡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位上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吞、盗窃、诈骗或其他不法手段占有公款的,均界定为贪污罪。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之人,若有意逾越其职责范围,进行贪污的,同样被视为贪污罪行。
对于前述两类人群,若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将按照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详细规定了贪污罪的处罚措施:
(1)针对贪污数额稍大或其他较严重情节的罪犯,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处以罚金;
(2)对于贪污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罪犯,应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对于贪污数额尤其巨大或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罪犯,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当贪污金额达到尤其巨大程度,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特别重大损失时,应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对涉案财产予以没收。
对于多次贪污而未经处理者,依法按其贪污总金额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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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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