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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是否可以归类为破产债权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163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在企业破产后须缴纳的滞纳税款所衍生出的滞纳金被视为一种普遍的破产债权
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在破产案受理之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还是在这之后形成的滞纳金,在法律上都被视为普通类型的破产债权。
对于在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论其是否已经到期,是否附有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的价值,是否由第三方提供保证,亦或是该债权出现的原因如何,都应当全面列入破产债权的范畴。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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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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