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不适格如何处理
时间:2024.06.12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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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
行政诉讼程序中,若被告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人
民法院应依法告知原告予以变更被告。
如原告无法同意对被告的撤换,则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裁定驳回原告的
起诉申请。
另一方面,若出现应当
追加被告的情况且原告对此表示反对时,法院则应依照法定程序通知该被告以
诉讼第三人的角色加入到
司法程序中来,唯独当所涉及争议由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
诉讼被告的情况例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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