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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不适格如何处理

时间:2024.06.12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1152人
律师解析:
行政诉讼程序中,若被告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人民法院应依法告知原告予以变更被告。
如原告无法同意对被告的撤换,则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申请。
另一方面,若出现应当追加被告的情况且原告对此表示反对时,法院则应依照法定程序通知该被告以诉讼第三人的角色加入到司法程序中来,唯独当所涉及争议由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诉讼被告的情况例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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